前言

2015-07-20 11:47:25 发布 | 2066字

中华民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曾设立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一职。国民政府主席全名为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是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它隶属国民政府委员会,与国民政府委员相同,由国民党党内要员或委员会委员互选选出,设置于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成立之时,终止于1948年5月20日中华民国正式“行宪”之后。

国民政府成立时,国民政府主席由国民政府委员中推选一人担任,由常务委员五人协同处理日常政务。1927年3月,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次修正,废除国民政府主席一职。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民革命后期,宁、汉分立之时,武汉与南京两地国民党政权均设国民政府,但蒋介石的南京国民政府设置国民政府主席一职,武汉的国民政府只设置临时会议作为处理国民政府日常政务的常务机关,但这机关实质上仍然行使国民政府的职权,所以相应的临时会议的主席就是国民政府主席。

1928年2月,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决定恢复主席制,由常务委员中推定。至此,由委员会及国民政府主席主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政权组织形式渐趋完备,并一直维持至1948年国民政府解散为止。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次修正,主席职权大为扩展,它总揽全国治权,议决国务,代表国民政府接见外使,举行或参与国际典礼,兼陆海空军总司令,与五院院长共同署名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1931年12月,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次修正,第一次明确规定该职为中华民国元首,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不兼其他官职;国民政府所有命令、处分及军事动员,虽然仍由其署名之,但须经过关系院院长、部长署名才能生效。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而且不得兼任其他职位。

1943年9月,中国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重新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为国家元首,兼陆海空军大元帅;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关系院院长附署;国民政府主席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五院院长、副院长由国民政府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其对国民政府委员会之决议,如认为执行有困难,可提交复议,但复议时有五分之三以上之委员仍主张维持原议,则应予执行。在主席任期内因事故不能视事时,开始规定由行政院院长代理;1947年增设副主席一人,又规定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副主席均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理。1948年3月29日召开“行宪”国民大会,当选的总统、副总统于5月20日就职,国民政府即日改组为总统府,国民政府主席亦自行解职。

国民政府主席,虽然是由具体的个人担任的,但却是一个国家机关,它是伴随着国民政府这一国家机关的设置而成立的。因此,考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就不能不研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分期。国民政府自1925年7月1日成立至1948年5月20日改组为总统府,经历了广州、武汉、北平、沦陷前的南京国民政府、陪都重庆和抗战胜利后的还都南京国民政府等几个时期。一般来说,汪精卫投降日本之后在南京建立的汪伪国民政府不算入国民政府中。因此,相应的国民政府主席情况如下:

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主席有三位,一是汪精卫,他是继孙中山后第一位国民党领导人,其任期从1925年7月1日开始,1926年3月23日因中山舰事件汪精卫辞去国府主席一职。另一位是谭延闿,汪精卫辞职后,1926年3月30日谭延闿代理主席职权,后因为国民党迁都武汉,废除国民政府主席一职,谭延闿于1927年3月11日结束了国府主席任期。在国民政府迁都武汉之后,徐谦于1927年12月21日担任临时联席会议主席,实际上是国民政府代主席。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胡汉民、谭延闿、蒋介石和林森等四人曾担任国府主席。其中,谭延闿和蒋介石曾两度担任此职。在宁汉对立之时,蒋记南京政府的国民政府主席由胡汉民担任,直至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辞去这一职,其任期为1927年4月18日至1928年2月7日。胡汉民卸职后,谭延闿于1928年2月7日继任国府主席。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召开,扩大了国府主席的权力,谭延闿自动请辞,屈就行政院长,结束了为期8个月的主席任期,国府主席由蒋介石担任。蒋介石于1928年10月8日就任国民政府主席一职,后由于宁粤矛盾激化,被迫于1931年12月15日辞职,由年高德劭的林森接替。林森连任国府主席长达12年之久,堪称奇迹。他于1943年8月1日去世。此后,蒋介石再任国民政府主席,直至1948年5月20日,国民政府改为总统府,国民政府主席一职自行取消。

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时大时小。总的说来,蒋介石担任国府主席的时候,其职权较大。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中国实行的是战时体制,身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陆海空三军总司令的蒋介石一直是在行使中华民国元首统帅权力,而国府主席林森实际上一直在“垂拱而治”、“典守印信”,没有实权。1943年后,蒋介石重新兼任国民政府主席,使该职务再次变成实权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