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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站用户信息牟利百万 三犯罪团伙被“一锅端”

作者:txsm     发布时间:2018-11-14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www.bjgaj.gov.cn  2018年11月06日

入侵教育公司网站,盗取会员信息,以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进行推销,获利百万余元。

近日,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盗取用户信息非法牟利的案件,打掉三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0名,刑事拘留6人。

2018年9月5日,北京某在线教育公司到海淀分局警务支援大队反映称,其创办的教育网站被非法侵入,网站内的会员个人注册信息等数据被盗取,初步统计约有数万条。

警方接报后了解到,该在线教育公司学历教育的学员信息被大量盗取,嫌疑人会向被盗取个人信息的学员发送短信或者拨打电话,严重侵犯了学员的个人隐私,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恶劣。

针对该情况,分局警务支援大队立即会同甘家口派出所组成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扩线、取证工作,通过梳理大量日志,发现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盗取公司员工的管理员权限,并通过该权限下载了大量学员信息,专案组通过勘验、提取、固定了上述证据。

专案组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分析梳理,基本锁定了涉案嫌疑人员位于哈尔滨、大庆、重庆等地。

2018年9月20日专案组兵发三地,在三地警方的配合下先后查获王某某、关某某等10人。

经审讯,王某某、关某某等人供述,利用黑客手段盗取公司员工高权限,并利用该高权限下载学员信息,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推销电话的方式开展非法业务进而牟利百万元。

现王某某、关某某等6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中3人已被检察院依法批捕。

在公安部“净网2018”专项行动、北京市公安局“净网护网2018”专项行动统一部署下,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坚持“全链条打击”的办案思路,加大对黑客类犯罪案件上下游的打击力度,努力保护辖区内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

警方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语:我们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互联网上的执法账号。我们的任务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虚拟社会“巡逻”,及时制止违法犯罪信息在网上传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传播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都属于违法行为。)